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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07-31

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說明,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自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本局進一步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惟畸零地如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或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亦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是類畸零地倘於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出售,自應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