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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08-25

土地農業使用之用地,仍應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縣市政府放領土地,倘未繳清全部地價致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其所遺係公有土地之承領權,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尚非不動產,並無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適用。

該局指出,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倘迄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尚未繳清全部地價,土地所有權仍為中華民國,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與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係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取得所有權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二者顯不相同。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遺有南投縣政府放領土地,繼承人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主張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惟查截至甲君死亡時尚未繳清全部地價,致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該土地所有權仍為中華民國,故甲君所遺係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非屬「土地」,並無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可免徵遺產稅之適用。又甲君於承領期滿前死亡,其所遺承領權價值,應以其死亡時該土地公告現值,按甲君生前承領期間已繳地價占該承領規約所定全部地價繳納總額之比例,計算遺產價值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