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資訊
工商時報 2014-11-06
不動產供繳稅擔保 估值調降
納稅人以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品,估價標準將調降。財政部昨(5)日發布最新解釋令,納稅人提供土地作為繳稅擔保品時,土地現值由原本加4成估價,即日起,改為加2成估價,未來納稅人擔保權益將縮水。
官員表示,這項解釋令是站在稅捐保全的角度來修正,估價原則由4成下修至2成,看似對納稅人不利,但財政部也立了但書,只要納稅人主動提供足供認定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對於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按原先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估價,但依據100年至103年間經行政執行機關拍定土地案件,拍定土地價格占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比率約為117%,原規定恐有高估之虞。
賦稅署官員指出,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100年至103年間各直轄市、縣(市)一般交易價格占公告土地現值的平均比率更高,約為119%,顯示現有加成計算土地價值方式有高估之虞,因此加以檢討修正,調降估價原則。
至於房屋部分的估價方式,財政部表示,由於不動產的主要價值來源在於土地,因此房屋估價仍按照原規定不變,按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來估算價值。
納稅義務人可提出的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包括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及土地價格、法院拍賣或國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售價、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的加權平均售價、報章
雜誌所載市場價格等八大類。
官員表示,這項解釋令是站在稅捐保全的角度來修正,估價原則由4成下修至2成,看似對納稅人不利,但財政部也立了但書,只要納稅人主動提供足供認定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對於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按原先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估價,但依據100年至103年間經行政執行機關拍定土地案件,拍定土地價格占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比率約為117%,原規定恐有高估之虞。
賦稅署官員指出,依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100年至103年間各直轄市、縣(市)一般交易價格占公告土地現值的平均比率更高,約為119%,顯示現有加成計算土地價值方式有高估之虞,因此加以檢討修正,調降估價原則。
至於房屋部分的估價方式,財政部表示,由於不動產的主要價值來源在於土地,因此房屋估價仍按照原規定不變,按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來估算價值。
納稅義務人可提出的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包括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及土地價格、法院拍賣或國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售價、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的加權平均售價、報章
雜誌所載市場價格等八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