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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 2015-03-23

重劃區買賣土地,別忘繳奢侈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土地參與重劃,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嗣後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規定計算持有期間,自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參與重劃土地之日起算,其餘超額分配土地及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其持有期間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參與重劃土地140㎡(2009年9月14日取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應分配土地面積57.47㎡,因重劃會章程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參加重劃土地面積比例為50%,重劃後甲君獲分配70㎡(140㎡*50%),是超額分配土地面積為12.53㎡(70㎡-57.47㎡),另外甲君又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面積127.89㎡,繳納差額地價3,862,278元,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為2011年9月1日。嗣後甲君於2012年9月10日訂約出售前揭重劃分配土地,出售價款18,000,000元,有關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計算及是否應繳納奢侈稅,說明如下:
 
1.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應分配土地面積57.47㎡:
持有期間自原取得土地所有權2009年9月14日至銷售訂約日2012年9月14日已逾2年,無須繳納奢侈稅。
 
2.超額分配土地面積12.53㎡:
持有期間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2011年9月1日至銷售訂約日2012年9月14日未逾2年,應繳納奢侈稅113,972元(18,000,000元*12.53㎡/197.89㎡*10%)。
 
3.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面積127.89㎡:
持有期間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2011年9月1日至銷售訂約日2012年9月14日未逾2年,應繳納奢侈稅1,163,282元(18,000,000元*127.89㎡/197.89㎡*10%)。
 
該局特別呼籲,土地參與重劃後價值倍增,市價明顯提升,是參與重劃分配取得超額分配土地及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別忘了嗣後出售時,應依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至出售訂約日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持有期間在2年內,應申報及繳納奢侈稅,以免出售高市價重劃土地,遭補徵鉅額奢侈稅及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請自行檢視是否有上述違章情事,若有上述違章情事,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若經查獲逃漏奢侈稅者,依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除補徵奢侈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