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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2015-08-06

開發產業園區 國營事業可分回土地

為活化國營事業土地使用,工業局訂定國營事業土地開發產業園區新原則。未來國營事業與開發機關可用各自負擔成本換算權利分配分回土地。不過,為了避免爭議,此原則僅限於國營事業與政府機關合作。

工業局副局長呂正華表示,歷往各級政府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多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國營事業土地。但此開發模式於土地徵收審查階段時,過去常遭質疑公益性及必要性等。

呂正華說,為解決產業用地閒置情形及衍生圖利私人不良觀感等問題,工業局今年研議產業園區新開發模式。與經濟部所屬各國營事業機構、內政部、財政部跨部會研商後,訂出「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

呂正華說,像目前台中市就反映,土地難尋,想與台糖合作取得土地,但卻沒有一定要點可循。未來只要是政府機關,如中央機關、地方機關,都可依此原則與國營事業討論用地合作。原則已於今年7月31日生效。

工業局指出,未來國營事業機構原則提供土地,政府機關原則負擔產業園區開發費用,按開發前投入的權利價值比例,分回開發後產業園區內可租售土地。例如,國營事業提供一百公頃土地,市價可能值廿億,政府機關投入卅億開發建設公設,雙方貢獻比例為二比三,以此比例分回產業園區內可租售的土地。

工業局指出,國營事業若同意,還需報給董事會。由於此處理原則不牽涉容積換算,較為單純。若雙方鑑價差太多,也有相關的鑑價制度可循。

呂正華說,為了符合社會期待,將保留產業園區內二成土地只租不售,防杜國營事業土地因轉售而流失。

國營會表示,目前台糖擁有較多土地,其餘國營事業土地幾乎都已做業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