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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17-06-08

用水大戶 日用水量300噸以上要送計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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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今天發布「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訂定。未來每日用水量300立方公尺以上的開發行為,都必須在開發前提出用水計畫。如果是在這次修法前已完成開發,如果每日用水量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也必須補提送用水計畫。

水利署指出,過去的用水計畫申報是配合區域計畫、環境影響評估、非都市土地開發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規審查,才需要向水利署提出用水計畫。適用對象有限,無法彰顯水資源管理成效。

水利署表示,水利法第54條之3增修條文時,擴大適用對象,未來開發行為興辦或變更事業,只要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或增加計畫用水量者,就需要提出用水計畫,經水利署審查核定後,才能開發。

水利署指出,如工廠、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園區、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商港區域工業(含其他特定用途)專業區、火力發電廠、觀光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等開發行為,若預估所需用水量達每日300立方公尺以上,在計畫興辦或變更前,應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轉送水利署或各區水資源局辦理審核的共識。 水利署表示,用水計畫審查過程中,水利署會考量區域水資源環境,針對開發行為用水量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再生水政府及節約用水要求,加強檢視。

另外,針對這次水利法修正前的既有開發行為,基於整體水資源管理的需要,要求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必須補提送用水計畫適用對象,以逐步擴大落實用水計畫管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