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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生報 2018-01-09

廠房棄置廢棄物 判罰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高雄市大寮區廠房遭非法棄置廢棄物,去年經環檢警聯合稽查發現,廠房承租人及棄置行為人均遭檢察官指揮搜索,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移送偵辦外,並依法負善後清理責任。廠房承租人及棄置行為人,日前均遭法院判各繳納二十萬元,方獲得緩起訴之處分。

環保局表示,針對非法棄置廢棄物案件,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案廠房承租人因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一併遭到移送及判罰二十萬元的處分。

蔡孟裕局長呼籲,市民朋友的土地、廠房出租前,應確認承租用途,出租後更要加強巡視,同時也請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周遭環境或土地疑似有棄置廢棄物時,請立即檢舉通報,一旦查獲皆移送法辦,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