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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18-02-13

延攬外籍專業人才 旅費房租得列費用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延攬外籍專業人才來台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的工作,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企業支付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返國度假的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企業聘僱的外籍專業人士若欲享有上述免稅所得的優惠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所從事的工作以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的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的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餐飲業的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為限。

二、其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的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三、其同一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的應稅薪資須達新台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台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

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的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