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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18-03-30

科學園區進駐業別大鬆綁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行政院會昨(29)日通過科學園區條例修正案,條例名稱移除「工業」二個字,條例全名變成「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未來入園對象不限製造工業,而是擴大到「科學事業」。

 
科技部長陳良基在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當今科技變化快速,但台灣科學園區條例已七年沒修。過去科學園區以工業製造為主體,但隨科技變化,創新樣態也很多,應把科技創新也帶進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要試圖解決科學園區土地閒置問題。

陳良基說,目前全台主要科學園區,除了新竹科學園區的宜蘭園區及銅鑼園區,其他科學園區的土地都在滿載狀態。

這是因為許多業者圈地後,即便建廠需求減弱,但因科學園區土地只租不售,
租金便宜,閒置土地釋出力道不足,新興科技產業想入園並不容易。

因此,本次修法也參考產創條例精神,降低園區土地使用的閒置。

包括大幅縮短得終止租約的欠租時間,園區積欠租金總額逾四個月的租戶,就可以終止租約回收租地,不受民法的時間限制。

此外,園區內不合目的使用之廠房及建築物,給予二年改善期,若仍未改善將得予強制拍賣。

未來引進科學事業的組織型態,不限於「股份有限公司」,還得以「有限公司」、「有限合夥」等型態進駐,同時刪除須具有相當的研究實驗儀器設備、設有研究發展部門的限制,擴大引進具技術研發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