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業訊息
自由時報 2018-05-02
立院初審 科學園區不限工業進駐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為面對我國前瞻技術發展及國內產業提升附加價值挑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科學工業園區設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法條內容「科學工業園區」改為「科學園區」,擴大引進各類創新研發事業,放寬科學園區的進駐組織類型,以利多元類型的創新研發事業。
科技部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在於以「科技」、「創新」為園區核心,擴大引進各類創新研發事業,除將條例名稱改名外,修法也擴大引進對象,將科學工業改為科學事業﹔放寬進駐組織類型,以利引進多元類型的創新研發事業。
本次修法初審也明定鼓勵新創並給予法規彈性,鬆綁育成期限,刪除原本新創事業進駐育成中心不得超過3年之期限,以鼓勵新創進駐並保有管理彈性﹔也刪除進駐須有相當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研究部門等限制。
初審條文也明定,為提升園區土地等資源利用,對於積欠租金的廠商,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並收回租地有相關規定,並對於廠房有強制拍賣機制,以提升園區土地利用效益。
為面對我國前瞻技術發展及國內產業提升附加價值挑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初審通過「科學工業園區設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法條內容「科學工業園區」改為「科學園區」,擴大引進各類創新研發事業,放寬科學園區的進駐組織類型,以利多元類型的創新研發事業。
科技部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在於以「科技」、「創新」為園區核心,擴大引進各類創新研發事業,除將條例名稱改名外,修法也擴大引進對象,將科學工業改為科學事業﹔放寬進駐組織類型,以利引進多元類型的創新研發事業。
本次修法初審也明定鼓勵新創並給予法規彈性,鬆綁育成期限,刪除原本新創事業進駐育成中心不得超過3年之期限,以鼓勵新創進駐並保有管理彈性﹔也刪除進駐須有相當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研究部門等限制。
初審條文也明定,為提升園區土地等資源利用,對於積欠租金的廠商,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並收回租地有相關規定,並對於廠房有強制拍賣機制,以提升園區土地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