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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18-05-15

現有投資移民缺誘因 投資標地及限制都將鬆綁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行政院今(15)日公布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其中針對投資移民部份,原本要投資政府公債3,000萬以上的規定,鬆綁為也可以投資經政府核准指定有利國家建設或產業發展之基金、公司債等金融商品。

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強調,投資移民辦法鬆綁的標的是要與國家建設發展有關,而不是來台灣炒作房地產。

此外,原本投資移民投資債權金融商品,依金管會規定,投資公債、公司債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債權金融商品,不得超過匯入金額30%;也就是外國人若要投資3,000萬的商品,至少要匯入1億元。

新法將取消匯款相關規定,並且鬆綁投資標的,藉此吸引投資移民申請台灣永久居留或歸化為國民。

我國現行的投資移民政策是要投資營利事業達1,500萬元以上,並創造五年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

或者投中央政府公債及其他金融商品3,000萬以上。但相關規定嚴苛,陳美伶坦言,迄今申請通過投資移民者不到20位。

依投資移民辦法者,符合投資條件滿三年後,可以申請永久居留,並依國籍法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申請依親,以及隨同申請永久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