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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2018-10-01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虧損也要申報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官員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實施迄今已逾2年,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課稅所得為零或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官員指出,除了出售的土地為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或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
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免辦理申報外,個人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將擇一從重處罰。

官員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