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資訊

LATEST News

首頁>市場資訊>詳細內容
產業訊息
環境資訊中心 2019-05-08

農地工廠不只就地合法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全台占地1.4萬公頃的農地工廠如何管?立法院經濟委員會(6)日審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版本提出以蔡英文總統上台為界,2016年5月20日以前既有低污染工廠可留在原地,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再申請土地合法化。而工廠合法後,就會解除對「特定工廠」的七項限制,土地與工廠均可自由買賣。

但有立委對此放寬仍不滿,林岱樺就提出,應鼓勵農地工廠「產業永續」,只管環保、公安,不應限制商業行為,否則可能淪為「閒置」農地工廠。最後,因立委對特定工廠的限制、回饋金金額、及吹哨人檢舉條款有不同意見,雖然完成初審,但保留第28條的四項條文送黨團協商。

立院審議前,地球公民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批評此次修法將讓零星工廠散落農田的景象生生世世永留台灣。審議結束後更是紛紛表達「失望」、「荒謬」、「修的非常可怕」。


4.5萬農地工廠待解決  520為界不允許新增

這是政府第二次為農地工廠[1] 修法。2010年《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採用「臨時工廠登記」管理違章工廠,但十年輔導期間,僅7421家工廠完成臨時工廠登記、十家完成合法化,且農地工廠持續新增。政院這次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28條,以處理應登記而未工廠3.8萬家(推估)及已經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7400多家,共4.5萬家的違章工廠。

政院提出的修正是以2016年5月20日為界,納管520以前既有的低污染農地工廠,520後新增的違章工廠則停電、停水、拆除。中高污染工廠則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

納管與輔導機制包括工廠應於二年內申請納管、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十年內改善完成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可二年內轉換到「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再依群聚、零星的不同類型申請土地合法,變成合法工廠。
對於這次修法,經濟部長沈榮津表示,中央有單一窗口、地方有諮詢中心,會讓廠商看到政府誠意,趕快來申請。


經濟部設下特定工廠七大限制  立委建議鬆綁

修法爭議在於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而土地尚未變更合法前,經濟部設下七大限制[2]——包括不得變更事業主體、不得變更負責人與合夥人(繼承除外)、不得增加廠地廠房、建物與土地不得轉供他人設廠等。

立委意見可分為二派。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認為,經濟部不應限制商業行為,還要鼓勵這些台灣的隱形冠軍,工廠經營才能「永續」。她問,讓農地工廠變成「閒置」,這是好的嗎?她建議刪除對事業主體、變更負責人與合夥人、轉供他人設廠等四項限制。立委蘇治芬也認為輔導重點是產業,不應管到負責人與合夥人。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重批,限制一旦去除,等於是開大門,工廠何必辦理合法化?立委陳曼麗也認為,開大門後,工廠更不會搬到合法工業區,等於讓工廠留在農地上。

立委蔡培慧指出,在農地上蓋工廠的人就要面對他的責任,否則對蓋在工業區的守法工廠並不公平。由於雙方立委難以取得共識,加上沈榮津也擔心開大門後影響社會觀感,該條文最後決定送黨團協商再討論。

違章工廠「現在」都還在蓋  立委提議增列「公民訴訟」
除此之外,洪慈庸提出,到「現在」違章工廠都還持續在蓋,地方政府放任不執法,她提議加上公民訴訟,讓公民團體可對此提起訴訟。林岱樺反而認為連第28-12條的吹哨者條款(民眾檢舉)都不應存在。

最後、公民訴訟、民眾檢舉、回饋金標準、及特定工廠的限制,共四項條文都送黨團協商處理。
就地合法還想開放買賣  環團:失望 


對於這次修法討論的結果,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會後表達「失望」、「荒謬」、「愈修愈糟」。
今天一早,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農村陣線、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環團召開記者會,並提出「特定工廠登記」要定落日期限,不能永遠留在農地上,中高污染工廠五年內輔導遷廠、關廠等四項訴求,最後僅「公民訴訟」條款排入黨團協商。

吳其融批原政院版條文未設落日期限,會讓工廠散落農田的景象生生世世永留台灣,農工不分開,這已經很糟糕,而林岱樺更提出要取消特定工廠登記的限制、放寬工廠隔離綠帶規定等內容,實在「非常荒謬」。


他問,如果讓工廠未合法就可以買賣土地與工廠,又有誰會去辦理工廠合法化?這樣的修法方向「非常可怕」,民眾也難接受。
[註1]:農地工廠是一般通稱,有些農地工廠因規模小,不用登記,屬於「免登」,這次經濟部處理的是「應登記而未登記」的工廠。參閱:第一次查農地工廠就上手(四):認識臨登、免登、未登
[註2]:28-9條主要限制:一、不得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二、不得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繼承者不在此限。三、不得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繼承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五、不得增加或變更為中高污染的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六、不得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轉供他人設廠。七、必須履行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