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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19-07-12

徵收土地 政府應定期通知原地主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內政部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11日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規範各地地政機關應定期通知,並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若未通知原地主,可在徵收計畫屆滿次日起15年內,行使收回請求權,以完整保障民眾財產權。

大法官於民國107年5月作出釋字第763號解釋,認為《土地法》規定「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但沒有規範個別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告知被徵收土地後續使用情形,使原所有權人無法及時獲得充分訊息,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因此,大法官認為土地法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主管機關應於解釋公布後二年內檢討修正。

為保障地主權益和兼顧法律安定性,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明訂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定期通知土地徵收後收回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的案件,讓原地主能有充分資訊判斷是否要行使收回權。

如果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未盡義務予以通知,原地主則可以享有較長的收回請求權時效,可以在徵收計畫屆滿的次日起,15年內行使收回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