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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2020-07-06

營利事業出售地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各公司行號要注意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的土地,如果是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而且持有時間在2年內,或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買賣土地的所得,必須依所得法繳付交易所得稅,而且出售土地所繳的土地增值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也不能在出售土地的收入項下減除。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所得稅法而繳納交易所得的土地,應以該筆交易所得額,也就是土地出售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餘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計入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因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因此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另外,營利事業當年度的土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如果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時,所得以零計算;相對的,土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時,則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還是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土地,應特別留意有無適用所得稅法而繳納交易所得的規定,如果有符合規定的土地,應注意相關稅率及申報規定,以免因錯誤計算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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