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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聞 2021-07-13

未分配盈餘 投資減稅3大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2日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做實質投資,若符合三項條件包括盈餘發生後三年內完成投資、支出金額達100萬元、完成投資後一年內須申請更正退稅,企業才能將該筆投資金額列為減稅項目。

為鼓勵企業回流台灣投資設廠擴大固定資本,我國2019年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增列「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稅基減除」條款,只要企業以未分配盈餘在「該年度+三年內」投入實質投資,而且投資金額達百萬元以上,在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即可列為減除項目。

所謂企業實質投資範圍包含企業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包括企業蓋廠房、購買生產設備或專利技術等皆能適用,可滿足多數公司提升經營效益及升級轉型需求。

不過,因投資時程關係,企業多半會是先繳稅再申請退稅。財政部表示,企業必須在完成投資後一年內向國稅局更正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情況才能獲得退稅款。

另外,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必須檢附未分配盈餘做實質投資減稅的證明文件,像是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投資證明文件、原始憑證影本(如興建或購置契約書影本),還有進口設備報單、工程執照、成本明細表等任一種。

舉例,A企業2018年度有未分配盈餘有1千萬,若在2018年至2021年底皆未運用未分配盈餘做實質投資,則A在2020年報稅季須申報並繳未分配盈餘稅5%,即為50萬。

若A在2019年4月簽訂新建廠房工程契約書,以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做為實質投資,惟該工程直到2020年底才完成,則A在2020年還是要先繳未分配盈餘稅款,但可在2021年底前依投資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申請退還50萬元未分配盈餘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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