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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2021-09-23

政院通過土地法修正案 土地徵收後應每年通知使用情形

為保障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及時行使收回土地的權益,行政院會今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依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要求,增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讓所有權人可以及時行使收回土地的權益,以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以及保障人民財產權。

蘇貞昌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按司法院107年5月4日釋字第763號解釋意旨,就「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有關收回被徵收土地規定,請主管機關檢討修正增訂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之規定,並依通知義務是否履行規定合理時效期間,因此擬具「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增訂每年將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並公告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的規定,及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未履行通知義務時,其收回請求權的長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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