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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14-03-25

外銷獲理賠 不得列損失

企業經營外銷業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24)日表示,企業若因解除、變更或違約契約,導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必須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的證明文件,才能列報為外銷損失,至於受有保險賠償的部分,將不得列為損失。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營所稅申報情況,發現甲公司因技術疏失造成外銷產品品質瑕疵及延遲出貨,賠償國外進口商而列報外銷損失50萬元,但在申報營所稅時卻只提出出口文件,未附索賠文件及雙方約定內容,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企業除解約造成的損失之外,因違約而給付的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意外損失,包括運輸途中發生的損失等,都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的證明文件,並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企業負擔者,才能以損失金額減除保險賠償後的金額,在當年度列報外銷損失。
官員指出,甲公司必須提出與國外進口商的往來信件,證明進口商向其索賠,以及雙方約定的賠付條件,或是由國外客觀第三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再申報認列該項損失,才不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