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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014-06-02

投資興建公設 新北修法

新北市府市政會議3日將審議修正「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明確申請人取得公設土地的公私有區別。
新北市府城鄉發展局今天表示,「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於民國101年1月18日發布施行,但原條文沒有敘明申請人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全部土地為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及市有土地)或私有土地之區別。
且原有條文也未明定公共設施用地,為國有土地時,應如何申請辦理;至於市有土地的處分、設定負擔或租賃,新北市府已明定「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城鄉發展局將在3日上午的市政會議中,修正獎勵投資的公共設施興建申請人,是否取得公設用地之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及其取得比例規定是否須辦理公告及公告天數。
另也明定公共設施用地內,有市有土地及國有土地申請辦理方式。
城鄉局說,修法目的是使公共設施全部用地的土地所有,或其他使用權利規定更明確。修正草案已經在4月經新北市府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將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