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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 2015-02-16

奢侈稅自住免稅 小心有5大陷阱

奢侈稅有自住免稅規定,但財政部對「自住」認定有不少規定,許多人並不了解,明明房子是自住,但持有兩年內賣掉,往往被要求補稅甚至罰稅。

奢侈稅實施滿三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公布奢侈稅「常見疏失或違章型態」,案例顯示奢侈稅自住免稅有五大「陷阱」,民眾只要疏忽,就可能得付出重大代價。

首先,依規定「自住」需把戶籍遷入才算數,很多人房子雖是自己在住,但戶籍沒遷入,一旦賣出,就得繳奢侈稅。

第二,很多人知道自住免稅必須把戶籍遷入,但事實上,奢侈稅從訂約日開始算,如果訂約之後才去辦理戶籍遷入,即便自住,也得繳奢侈稅。

第三,有不少人以為只要有直系親屬戶籍遷入,就符合自住免稅規定,但自住設籍只限屋主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且未成年直系親屬僅限定為所有權人的未成年子女,其他都不算,都不適用自住免稅。

第四,換屋族買新換舊可以免稅,但得在賣掉舊房子的訂約日起,三個月內把戶籍遷入新房子,超過此時間就得課稅。

第五,原來已有房子,因工作需要另買新房,後因調職、資遣等非自願離職因素,在兩年內出售新房,也可免稅,但一樣得在三個月把戶籍遷回原來房子,超
過三個月就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