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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15-03-16

金融管轄權…資管公司 不宜劃歸金管會


立委提出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要將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NPL)的資產管理公司,全面由金管會主管,由於資產管理公司也會收購電信業等其他行業的應收帳款,金管會認為不宜劃歸金管會管轄。

根據現行規定,資產管理公司(AMC)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至於金控或銀行轉投資設立的AMC,金管會基於集團風險管理等考量,才會透過集團監理方式加以管理,但仍屬一般公司。

財委會周三將審查立委提出的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其中修法版本增訂,涉及收購金融機構NPL為目的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主管機關為金管會。

修正案的立法說明指出,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NPL,業務涉及金融服務範疇,卻不受金管會監理,資產管理公司的主管機關應改為金管會。

金管會官員昨(15)日表示,一般資產管理公司除了收購金融機構的NPL,也會收購電信業、汽車公司等行業的應收帳款,不宜改由金管會主管。

官員表示,金控或銀行轉投資的AMC,基於金控、銀行轉投資風險,金管會會在集團監理下,監督相關子公司經營情況,之前金檢發現部分AMC子公司業務走偏,特別訂定新的業務經營規範,但AMC仍是一般公司,主管機關仍是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