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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 2015-08-17

增訂土地稅法第31條之1原地價規定

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總統已於2015年7月1日公布,同年月3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一、增訂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二、增訂本次修正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上開修正條文。
 
稅捐機關說明,上述條文公布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比照繼承土地之課稅規定,將使土地增值稅之課稅更臻合理及公平。
 
另該修正條文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應可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稅捐機關表示,地政機關基於簡政便民,對於納入遺產總額之自益信託土地,得依民眾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將符合該法規定要件之信託土地前次移轉現值變更為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新法拉平一般繼承土地與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原地價之認定基礎,使信託土地再移轉時之稅負更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