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資訊
聯合晚報 2015-11-25
3聯想股 中壽 彰銀 台新金大單急敲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訂定4大租稅優惠提高合併誘因,包括免徵證交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等,上午通過後,金融股包括中壽(2823)、彰銀(2801)、台新金(2887)等有合併聯想個股見大單急敲,富邦金(2881)與國泰金(2882)也一度走高,但是隨即見到賣壓大舉出籠,金融股指數上探高點1048.8點後一陣急殺,翻落平盤之下由紅翻黑,但較大盤仍屬相對抗跌。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訂定4大租稅優惠,依金融機構若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的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的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等等。
國內目前尚具有合併題材的包括有私募基金有心救售的安泰銀,彰銀與台新金合併案也見曙光,此外國內尚未被併入金控的中小型保險公司包括中壽(2823)與三商壽(2867)也一直被市場點名可能遭到求親。安泰銀日前於11月下旬公告身兼執行副總經理、財務長及發言人的李治平將辭職,12月18日正式生效,也被市場解讀可能是招親合併案好事將近,有私募基金入股的包括萬泰銀及大眾銀,都已分別與開發金及元大金結親,安泰銀合併案傳聞一直甚囂塵上。此外遠東集團旗下的遠東銀(2845)也一直不排除與好的對象結親,都是未來有機會適用金融合併法租稅優惠的金融公司。
新變法 4租稅優惠 對價多元化
為藉由簡化合併程序及提供更多租稅優惠等措施,以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訂定4大租稅優惠提高金融合併誘因,包括免徵證交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等。
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金融機構若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的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的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
條文也使合併對價多元化,修正續存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的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的股份外,也可以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的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的對價。
同案也增訂,金融機構合併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方式。例如對債權人提供相當的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信託時。金管會指出,過去如果債權人包含存款人、債券持有人等30天內對金融合併有異議,金融合併可能就要先停止,處理債權人權利後才能繼續;但修法後,只要併購者能夠提出清償方式、清償信託,確定能保障債權人權益,就可繼續合併。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訂定4大租稅優惠提高合併誘因,包括免徵證交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等,上午通過後,金融股包括中壽(2823)、彰銀(2801)、台新金(2887)等有合併聯想個股見大單急敲,富邦金(2881)與國泰金(2882)也一度走高,但是隨即見到賣壓大舉出籠,金融股指數上探高點1048.8點後一陣急殺,翻落平盤之下由紅翻黑,但較大盤仍屬相對抗跌。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訂定4大租稅優惠,依金融機構若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的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的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等等。
國內目前尚具有合併題材的包括有私募基金有心救售的安泰銀,彰銀與台新金合併案也見曙光,此外國內尚未被併入金控的中小型保險公司包括中壽(2823)與三商壽(2867)也一直被市場點名可能遭到求親。安泰銀日前於11月下旬公告身兼執行副總經理、財務長及發言人的李治平將辭職,12月18日正式生效,也被市場解讀可能是招親合併案好事將近,有私募基金入股的包括萬泰銀及大眾銀,都已分別與開發金及元大金結親,安泰銀合併案傳聞一直甚囂塵上。此外遠東集團旗下的遠東銀(2845)也一直不排除與好的對象結親,都是未來有機會適用金融合併法租稅優惠的金融公司。
新變法 4租稅優惠 對價多元化
為藉由簡化合併程序及提供更多租稅優惠等措施,以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訂定4大租稅優惠提高金融合併誘因,包括免徵證交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等。
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金融機構若因合併而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都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因合併而產生的商譽,申報所得稅的攤銷年限從5年延長為15年。土地增值稅記存的範圍從消滅機構直接使用的土地擴大為消滅機構所擁有的土地。
條文也使合併對價多元化,修正續存機構或新設機構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份的對價,除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發行新股的股份外,也可以採取不同種類或不同比例的其他機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支付消滅機構股東的對價。
同案也增訂,金融機構合併可以對抗債權人的方式。例如對債權人提供相當的擔保、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信託時。金管會指出,過去如果債權人包含存款人、債券持有人等30天內對金融合併有異議,金融合併可能就要先停止,處理債權人權利後才能繼續;但修法後,只要併購者能夠提出清償方式、清償信託,確定能保障債權人權益,就可繼續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