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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16-02-19

房地合一稅 不得減除土增稅

上揚工業不動產轉載~~~

台北國稅局昨(18)日表示,今年起,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該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後,必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權登記的隔一日算起30日內完成申報納稅,且不得減除土增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房地交易所得額是指以買賣房地交易時的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支付費用後所剩餘額。由於「房地交易所得額」仍需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等於是扣除課徵土增稅的稅基,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也避免造成重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