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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 2016-06-01
房地合一課稅上路,規定再說一遍
上揚工業不動產轉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2015年6月24日總統令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第24條之5、第108條之2及第125條之2等10條條文及修正第126條,規範新制課徵範圍、所得計算、適用稅率及申報等規定,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另避免房地合一重複課稅,同步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關於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即房屋、土地不動產部分)同日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得,應注意是否涉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課稅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有關新制課稅範圍及申報方式簡要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一)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二)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2016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三、土地交易不再免課所得稅。
四、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此項規定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訂定銷售契約日」之規定大不同。
五、房屋、土地的「取得日」,原則以所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此項規定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相同,惟在計算房地之「持有期間」時兩者不同,新制為「登記日」至「登記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則為「登記日」至「簽訂契約日」。
六、申報方式:採分離課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此項規定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之期間相同。
七、稅率
(一)依持有期間認定:1年以內:45%、2年以內超過1年:35%、10年以內超過2年:20%、超過10年:15%。
(二)因非自願因素: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地:20%。
(三)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四)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10%。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如於2015年12月31日前(包含當日)訂立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免徵規定之適用外,仍應依法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最後該局特別呼籲,若民眾未依法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補繳稅額者,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辦理。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不得不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2015年6月24日總統令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第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第24條之5、第108條之2及第125條之2等10條條文及修正第126條,規範新制課徵範圍、所得計算、適用稅率及申報等規定,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另避免房地合一重複課稅,同步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關於銷售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即房屋、土地不動產部分)同日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得,應注意是否涉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課稅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有關新制課稅範圍及申報方式簡要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一)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二)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2016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徵所得稅。
三、土地交易不再免課所得稅。
四、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此項規定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訂定銷售契約日」之規定大不同。
五、房屋、土地的「取得日」,原則以所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此項規定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相同,惟在計算房地之「持有期間」時兩者不同,新制為「登記日」至「登記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則為「登記日」至「簽訂契約日」。
六、申報方式:採分離課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此項規定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之期間相同。
七、稅率
(一)依持有期間認定:1年以內:45%、2年以內超過1年:35%、10年以內超過2年:20%、超過10年:15%。
(二)因非自願因素: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地:20%。
(三)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四)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10%。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如於2015年12月31日前(包含當日)訂立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免徵規定之適用外,仍應依法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最後該局特別呼籲,若民眾未依法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補繳稅額者,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辦理。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