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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16-06-23
捐地抵稅 按買價核算金額
上揚工業不動產轉載~~~
立法院財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未來應以實際取得的土地價格成本計算抵稅金額,而非以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
由於過去曾有案例為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但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地價列舉扣除,因此法源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扣金額計算及認定標準。
而修正重點有三項,其一為納稅義務人、配偶以及受撫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等,依照所得稅法,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文物由文化部核定價值,否則皆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同時若扣除後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仍應就超出的金額進行課稅。
其二則是納稅義務人若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的確實憑證,或是受贈、繼承取得,亦或是因折舊、耗損、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捐贈時的價值,與實際取得成本有明顯差異者,將交由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
至於此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有捐贈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同樣適用」,預估未來捐贈價值認定,會朝向當時實際價格來核定,預計下半年該修正草案通過。
財政部也表示,希望透過明定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及認定標準,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現金捐贈進行租稅規劃,不只防止租稅逃漏,並符合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
在非現金財產部分捐地抵稅占大宗,也曾是富人、財團最愛的節稅手法,富人低價收購畸零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捐贈給政府,就可以較高的公告現值來抵稅,使政府稅收因此減少。
而為了約束富人捐地抵稅,財政部在2003年頒布解釋令,限制捐地抵稅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現值16%,使捐地抵稅行為大為減少,但2012年大法官解釋,宣告財政部規定實物捐贈抵稅比率,因無法律授權而違憲,因此才修改草案納入法源。
立法院財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草案,未來應以實際取得的土地價格成本計算抵稅金額,而非以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
由於過去曾有案例為高所得者,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但按高於實際取得成本的公告地價列舉扣除,因此法源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扣金額計算及認定標準。
而修正重點有三項,其一為納稅義務人、配偶以及受撫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等,依照所得稅法,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文物由文化部核定價值,否則皆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同時若扣除後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仍應就超出的金額進行課稅。
其二則是納稅義務人若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的確實憑證,或是受贈、繼承取得,亦或是因折舊、耗損、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捐贈時的價值,與實際取得成本有明顯差異者,將交由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
至於此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有捐贈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也同樣適用」,預估未來捐贈價值認定,會朝向當時實際價格來核定,預計下半年該修正草案通過。
財政部也表示,希望透過明定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的計算及認定標準,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現金捐贈進行租稅規劃,不只防止租稅逃漏,並符合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
在非現金財產部分捐地抵稅占大宗,也曾是富人、財團最愛的節稅手法,富人低價收購畸零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捐贈給政府,就可以較高的公告現值來抵稅,使政府稅收因此減少。
而為了約束富人捐地抵稅,財政部在2003年頒布解釋令,限制捐地抵稅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現值16%,使捐地抵稅行為大為減少,但2012年大法官解釋,宣告財政部規定實物捐贈抵稅比率,因無法律授權而違憲,因此才修改草案納入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