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資訊
工商時報 2016-07-13
企業欠稅 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擔保
上揚工業不動產轉載~~~
報稅季雖然已經結束,但財政部表示,仍有部分企業積欠營所稅款,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盡速補繳稅款,或者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如無設定抵押權並與欠稅額相當的不動產,避免被稽徵機關處以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轄區內A公司滯欠營所稅,而遭國稅局函請地政機關就該公司名下的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但由於A公司名下的不動產已向銀行抵押貸款,為避免銀行降低對該公司的債權信用評價,進而影響其資金周轉,負責人甲君詢問,是否能以自己名下無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為擔保標的,請求塗銷禁止處分的登記?
北區國稅局表示,按財政部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的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則可以照辦。
國稅局官員解釋,在甲君所提供的不動產經審酌後,其價值若能足資保全A公司全部欠繳稅款,則國稅局會在辦理甲君所提供擔保品的抵押權登記後,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公司不動產的禁止處分登記。
官員進一步說明,民眾提供的不動產擔保標的,原則上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若民眾認為估價太低、偏離市場行情,得另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時價的資料及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屬實後核實認定。
報稅季雖然已經結束,但財政部表示,仍有部分企業積欠營所稅款,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盡速補繳稅款,或者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如無設定抵押權並與欠稅額相當的不動產,避免被稽徵機關處以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轄區內A公司滯欠營所稅,而遭國稅局函請地政機關就該公司名下的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但由於A公司名下的不動產已向銀行抵押貸款,為避免銀行降低對該公司的債權信用評價,進而影響其資金周轉,負責人甲君詢問,是否能以自己名下無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為擔保標的,請求塗銷禁止處分的登記?
北區國稅局表示,按財政部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的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則可以照辦。
國稅局官員解釋,在甲君所提供的不動產經審酌後,其價值若能足資保全A公司全部欠繳稅款,則國稅局會在辦理甲君所提供擔保品的抵押權登記後,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公司不動產的禁止處分登記。
官員進一步說明,民眾提供的不動產擔保標的,原則上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若民眾認為估價太低、偏離市場行情,得另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時價的資料及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屬實後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