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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18-09-20

地主為起造人 取得房屋應申報6%契稅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財政部昨(19)日發布解釋令,土地承租人在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如果是自己取得使用執照毋須申報契稅;但如果是以地主為建造執照使用者,地主獲得房屋時要申報買賣契稅6%。

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指出,兩者差別在於經濟實質效益,如果地主收租金又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規定即為買賣,因此也得申報契稅6%。

反之,如果只是承租人自己為建造執照使用者,該租賃契約並非契稅條例第2條所規範的不動產買賣(6%)、承典(4%)、交換(2%)、贈與(6%)、分割(2%)或因占有(6%)而取得所有權,因此不算是契稅課稅範圍。

吳蓮英表示,基於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若契約當事人形成多個法律關係如租賃又將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互易等,財部也只能尊重、不可能干涉。

但吳蓮英指出,關鍵仍在判斷誰是房屋最終擁有者,因為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是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即為擁有者、而擁有者須繳契稅。如果起造人為承租人,那就是後續租約到期,承租人一併將房移轉給地主,6%契稅由承租人負擔。

如果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為地主,國稅局認定應由地主申報繳契稅。從實質層面而言,建造費用是由承租人支出,地主租約到就拿屋,可說是地主以混合型契約獲得一屋,因此將其歸類為買賣形式、須由地主繳6%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