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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19-04-17

​獨資變合夥 免清算申報

*上揚工業不動產 轉載*
 
一般而言,營利事業遇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必須辦理決算及清算。不過國稅局表示,如果是獨資行號變更為合夥組織,不必辦理決清算申報;反之,合夥組織變更為獨資,就要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的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不必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表示,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使合夥人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已欠缺,就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如想要成立獨資行號,就要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此外國稅局提醒,獨資、合夥商號今年5月
報稅時,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僅須將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繳稅。不過國稅局也指出,雖不用計算繳納營所稅,但仍必須如實申報所得額,以免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