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訊息
工商時報 2014-04-18
農科園區條例修法,取消免租金優惠
行政院會昨(17)日通過《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委會表示,因園區設立初期為增加招商誘因,規定2007年以前免土地租金,最長5年,但園區運作已正常,刪除租金優惠規定。 此外,先行規定廠商營運計畫實施期限規定最長為6年,但考量生技業取得產品准證至少2到5年,廠商6年內完成營運計畫有實質上困難,未來將另訂辦法核定實施期限及核准延期等管理事項,以利彈性管理。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生技園區條例修正草案,農委會表示,「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93年4月7日制定公布,施行以來,有關廠商積欠租金收回租地時,因受土地法規定的限制,無法立即收回租地,影響園區土地有效利用。
員工宿舍出租對象、管理費滯納金的加徵範圍及減免土地租金的規定,也都有執行窒礙或尚缺明確的地方。
此外,原條例規定廠商營運計畫實施期限規定最長為6年,然廠商欲於期限內完成營運計畫有其實質上困難,因此為配合目前農業生物科技的產業特性及減輕園區事業的負擔,並因應業務推動的實際需要,修正部分條文
另因目前廠商積欠租金收回租地時,受限《民法》規定欠租2年以上才能收回租地,影響園區土地有效利用,這次修法積欠4個月得中止租約,收回租地。
為因應農業生技、農業加值產業有需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登記法規、投資籌備期較長及農業相關產品常遭遇各國貿易障礙等限制因素,將園區事業營運計畫之完成實施期限及核准延期等管理事項授權農委會於辦法中明定,以利彈性管理。
鑑於園區招商運作均已步入正軌,減免土地租金之規定已無必要,刪除現行條文。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生技園區條例修正草案,農委會表示,「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93年4月7日制定公布,施行以來,有關廠商積欠租金收回租地時,因受土地法規定的限制,無法立即收回租地,影響園區土地有效利用。
員工宿舍出租對象、管理費滯納金的加徵範圍及減免土地租金的規定,也都有執行窒礙或尚缺明確的地方。
此外,原條例規定廠商營運計畫實施期限規定最長為6年,然廠商欲於期限內完成營運計畫有其實質上困難,因此為配合目前農業生物科技的產業特性及減輕園區事業的負擔,並因應業務推動的實際需要,修正部分條文
另因目前廠商積欠租金收回租地時,受限《民法》規定欠租2年以上才能收回租地,影響園區土地有效利用,這次修法積欠4個月得中止租約,收回租地。
為因應農業生技、農業加值產業有需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登記法規、投資籌備期較長及農業相關產品常遭遇各國貿易障礙等限制因素,將園區事業營運計畫之完成實施期限及核准延期等管理事項授權農委會於辦法中明定,以利彈性管理。
鑑於園區招商運作均已步入正軌,減免土地租金之規定已無必要,刪除現行條文。